北市針對停車格久停車的自治條例修法,只要超過16天即可拖吊。記者邱書昱/攝影
台北市針對停車格久停的自治條例今年完成三讀通過,以往要停超過46天才會拖吊,這次縮短一個月,只要16天就會拖吊,同時提高車輛移置費用及保管費,從900元改至1500元,交通局盼此舉能提升停車周轉率,該案將於2026年1月1日實施。
停管處管理及職安科長楊遠明表示,「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修法前,僅適用停管處轄管的停車場且收費停車格,修法後則是納入停管處轄下不收費車格、委外經營停車場、轄管停處場收費車格,以及常見久停車的河堤等。
同時,久停容許日也縮短,楊遠明說,修法前為30日,加上移置前通知車主限期15日處理,因此自停放起46天才會拖吊。這次修法後,容許日縮短為10天,移置前通知車主限期5日處理,自停放起第16天即可拖吊。
楊遠明補充,路邊停車格部分,收費車格及未收費車格,只要停在同一車格超過10天,張貼通知後,沒有在5天內駛離就會拖吊。免收停車費場域,只要停放停車場超過10天,同樣超過5日內就會拖吊。
而應收停車費的公有路外停車場,只要停放超過10天且未繳清停車費,一樣是張貼通知後5日內駛離或繳清停車費就會拖吊。楊遠明也說,不排除有民眾會在5天內繳清停車費,那就視同另一種月票形式。
楊遠明也說,修法之後也會提高小型車量移置費用及保管費,以往是每次僅900元,保管費每半天為100元,但考量拖吊場成本為1300元,因此修法後改為每次1500元,5日內半天為200元、5日過後則是300元。
楊遠明提醒,違規車輛拖吊後若三個月期滿沒有人認領,就會辦理公告拍賣。至於哪些區域不適用?她說,唯有機關管轄的停車場,像是活動中心等排除,但修法同時也有訂下但書,希望依狀況調整。
根據統計,在修法前定義為久停車約有100輛內。交通局長謝銘鴻表示,由於久停車容許日縮短,初估拖吊的車輛數會至少一倍以上。
2025/12/18 12:22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9211149?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