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海纜七法全數三讀 非法危害相關設備可逕行沒收船舶等犯罪工具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明定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非法危害氣象設施可罰200萬元;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違反船舶識別最重可罰1000萬元,連同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及自來水法在內的「海纜七法」全數完成三讀程序。

我國海纜斷裂事故頻傳,行政院會今年9月18日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及氣象法等5項海纜管理法律,還有商港法、船舶法等2項違規船舶管理法律,其中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及自來水法等3項已經在上周完成修法。

立法院會今天繼續處理討論事項,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完成三讀程序。三讀條文明定,以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等,其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

三讀條文也規定,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其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

商港法部分,本次修法特別增列離港期限,明定商港區域內停泊的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或者在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且在完成移泊後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

此外,為了打擊三無船舶(無船籍、無證書、無船舶登記),如果船舶無法取得船旗國、驗船機構核發的船舶書,恐有極大風險成為惡意破壞商港設施的工具,為了避免這些船舶滯留我國領海、影響航行及商港安全,伺機破壞我國商港設施,本次修法增訂第65條之4,「無正當理由為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可沒入。」

船舶法部分,修法重點包括課予中華民國籍船舶、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禁止水域的外國籍船舶,維持船舶相關識別資訊正確等義務。三讀條文明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故障未能正常運作,應該立即通報航政機關,並且依照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者令其按時通報船舶位置。

三讀條文也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應該具備「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無需具備者除外),前項標誌應正確標示,並且不得毀壞、塗改或隱蔽。

至於違反相關規定罰則,航政機關可依照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台幣3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形包括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正常運作、發送不正確船舶識別資訊、未立即通報航政機關或完成改善,還有船身未具備船名標誌等。

2025/12/16 10:2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20570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