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彰化一名女子旻旻(化名)乘騎機車行駛在道路上時,因「後車燈未亮」遭警方製單開罰,該輛機車車主阿宏(化名)收到罰單後氣炸,認為自己未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且警方也未先口頭勸導,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不過經法院審理後認定,相關裁罰全依法行政,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訴請。
據了解,日前深夜旻旻騎阿宏的機車行經彰化縣某路段時,遭眼尖的員警發現「後車燈未亮」,不符行車安全規定,當場將旻旻攔下,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製單開罰。案件移送監理所辦理,由於車主阿宏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未繳納罰鍰亦未到場陳述意見,監理所依裁罰基準表規定作出裁決,裁處罰鍰1200元,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此阿宏不滿遭開單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後車燈不亮未構成具體交通危害,依《裁罰處理細則》警方應先口頭勸導改善,並非直接製單舉發,而且員警當下已發現夜間燈光故障,理應護送騎士返家避免釀禍,否則萬一發生事故,警方亦難卸責。
經法院審理,認為後車燈故障本身即屬影響行車識別及後方來車安全的重要裝置缺失,依法不得視為可免舉發的「情節輕微」違規。裁罰處理細則所列得免予舉發的16種情形,亦未將燈光設備損壞列入適用範圍,故警方依法即時舉發,並無裁量違失。
法官也說,用路人是否具備合法上路條件,本應由車主負完全維護責任。即使警方於攔停時查獲車輛故障,亦無義務「護送返家」,否則反將使警察負擔不合理協助責任,與法律制度不符。法院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原裁處1200元罰鍰符合基準,程序與實體並無違誤,因而判決阿宏敗訴。
2025/12/15 14:14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5809&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