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質疑3宗教基本法草案凌駕其他自由權利 劉世芳:恐成治外法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排審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葉元之、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分別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將導致現行宗教法制的紊亂。記者張曼蘋/攝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排審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葉元之、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分別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3版本草案皆未指明宗教及宗教團體定義,若包括一切未登記立案、未正常運作宗教團體,將導致現行宗教法制的紊亂,甚至可能形成宗教內部治外法權。

劉世芳表示,目前世界上並無以基本法為名而制定宗教基本法國家,多在憲法中訂定宗教自由保障原則,並於一般法律中予以落實規定,或分別散見於各種法規、判決中,並無專門制定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宗教人權。

劉世芳說,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573號解釋已明確規定宗教自由範圍及國家得以法律規定界線,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更說明,外在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存在。至於草案逐條說明雖引用兩公約作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法據,但兩公約已國內法化,其內容僅具有國內法效力,仍不得逾越憲法。

劉世芳強調,3版本草案中,皆有條文恐造成宗教自由凌駕於其他自由權利情形,且涉及其他法律執行疑義,影響國家法制架構,草案未指明宗教及宗教團體定義或範圍,若包括一切未登記立案、未正常運作宗教團體,將導致現行宗教法制紊亂。

劉世芳說,草案第1條立法目的使宗教自由優於其他法律,當其他法律「妨害宗教自由」即須退讓,恐導致宗教行為如有違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建築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國家公園法、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公益勸募條例、所得稅法、勞動基準法、教育基本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空氣汙染防治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教育法、兵役法施行法、消防法、地方制度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就會無法處理。

再來,第2條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極度寬廣且宗教自治,表示宗教團體可主張「內部事務」而排除國家規範,形成「宗教內部治外法權」,外部將無法監督,恐引發大量以宗教自由為名之訴訟。第3條第4項宗教行為被高度擴張,許多活動像是放生、賽神豬、燒紙錢、放鞭炮、廟會活動等,一旦被主張是基於教義、傳統,恐將不得限制。

劉世芳說,第5條宗教立法一律歸中央,剝奪地方治理能力,因地方制度法明定宗教輔導事項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若本條將原本賦予地方政府宗教輔導自治權予以限縮,已違反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精神。各宗教代表組成的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多數委員也表示有待商榷,以免宗教汙名化。

2025/12/10 09:52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193442?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