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殘值只剩32元的回收電鍋,轉贈給拾荒婦,犯貪污罪一審遭判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引起社會譁然,然而,各界對這類「貪污」行為,看法不一;距今6年前,也曾有清潔員把廢棄的辦公椅搬回己用,遭同樣檢方依貪污罪起訴,然而,法院一、二審都判他無罪,兩者成罪原因,處境大不相同。
判決指出,楊姓男子自1998年擔任清潔員,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八德區中隊任職,擔任資源回收車駕駛,2020年3月12日上午9時許,收集回收物時,將1張辦公椅,搬上資收車並拿回住處使用。
楊男因未載回中隊,遭檢方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被依法起訴。
偵審期間,楊男都坦承犯行,不過桃院地院法官認為,該黑色辦公椅「既非可回收廢棄物」,且對市府對於清運公司不構成違約,也沒造成短收權利金損害,難認合於其他刑罰法律規範的違法行為,一審獲判無罪。
對此,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不過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謂「公有」,指公務機關擁有所有權的財務,包括購入、他人贈送或互換之物;但本案辦公椅顯非公務機關因購買、受贈、互易或其他法律關係而取得所有權物,因此,非「公有」財物。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辦公椅非因職務關係而持有之物,因此,與犯罪要件不符,認為檢方指摘原判決不當,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定讞。
2025/12/08 12:27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2452&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