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律師:藍委游顥提案將人民財產近14億元送救國團,涉犯圖利罪

國民黨立委游顥等人提出黨產條例修正草案,將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範圍,立法院會2日將草案逕付二讀。黃帝穎律師說,游顥提案將人民財產近14億元送救國團,涉犯圖利罪;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民代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構成圖利罪要件。

黃帝穎律師指出,游顥提案修黨產條例排除救國團,等於將已經還給人民的資產近14億元,又搶回去送給救國團,除了是不公不義的個案修法,游灝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五年以上徒刑。

黃帝穎律師直言,游顥是救國團既得利益者,曾任南投救國團團友會會長,竟為救國團提案修法,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意旨,立法委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之「違背法律」,依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法院已判決救國團還財於民,游顥涉犯圖利罪低消五年徒刑;黃帝穎律師進一步表示,更扯的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7號判決已判定救國團就是國民黨附隨組織,資產還財於民,但游顥提案修黨產條例排除救國團,等於將已經還給人民的資產近14億元,又搶回去送給救國團,違反行政法院判決的白紙黑字,強搶人民財產,修法圖利救國團近14億元,游顥明顯涉犯圖利罪。

黃帝穎律師說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裁定揭示,「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係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公職人員,屬同條所定具高度權力、影響力之公務員,第12條則係規定民意代表假借職權機會、方法圖利之禁制,建立民意代表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從而,民意代表濫權違反上述規定,自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2025/12/08 08:32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2330&utm_campaign=viewall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