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湖口聯保廠郭姓下士,2024年3月間借錢給同單位女中士,卻以性行為作為交換條件,雙方還在營區浴室發生關係,事後遭到軍方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郭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軍方調查,郭姓下士明知軍紀嚴禁不當兩性交往,卻與女中士多次在營區密會,還進一步發生性行為,雙方甚至互傳訊息討論細節,內容提及「帶保險套」、「在裡面還是外面旅館?」等字句;郭員行為未顧幹部身分及性別分際,明顯違反《軍風紀維護規定》第31點,而且屬於重大違失。
郭員應訊時辯稱,兩人是你情我願,事後女中士仍主動聯絡借款,並未顯現恐懼或受害情緒,其他違規案例僅以記過處分,對他卻是直接撤職,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指出,本案重點不在性侵部分,而是郭員明知營區內不得發生性行為,仍屢次違反軍紀規定,違規情節重大,加上郭員態度輕率,還在懲處會議中推諉責任,毫無悔意可言,因此軍方處分並未違法。
不僅如此,郭員與女中士發生性行為後,還提及「外面1500的一堆」等偏差言論,缺乏軍人應有的操守;郭員具備大學學歷,服役已有六年之久,理應熟知軍中規範,卻仍知法犯法,對部隊形象造成損害,認定撤職處分適當,遂駁回郭員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2025/12/07 12:21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2056&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