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李姓男子有公然猥褻前科,去年在某知名飯店沙灘上,不顧當時有其他人在場大聲嬉鬧戲水,光天化日之下脫褲裸露生殖器,朝正妹小花(化名)自慰;嚇到女方報警提告,刑事部分,李男遭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小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0萬元,卻因時效已過,訴訟程序,於法不合遭駁回。
判決指出,李男2024年12月1日下午1時38分,在花蓮知名飯店沙灘上,看到女子小花(化名)樣貌姣好,竟當場脫褲,裸露生殖器朝對方自慰,女方撞見嚇到當場報警提告。
偵審期間,李男都坦承犯行,且他在光天化日之下犯案,當時一旁還有男女大聲嬉鬧戲水,卻無法克制私慾犯案。
法官認為,李男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任意裸露生殖器自慰,造成受害女子驚嚇,感到不適,且犯後未達成和解,也未獲原諒加上有公然猥褻前科,審理後,將他依公然猥褻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此案,讓小花留下心理陰影,外出恐懼、長期警戒、焦慮、睡眠障礙、學業受影響;對李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0萬元。
因此案,刑事於今年11月24日判決,沒在判決公告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導致時效已過,訴訟程序,於法不合遭駁回。
2025/12/06 12:06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1675&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