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郭姓下士,獲悉同單位女中士急欲還債,便答應對方以性行為換取金錢,兩人在營區內激戰,東窗事發後,軍方召開人評會決議將其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郭員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軍方處分有理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姓下士於113年3月至5月間,得知女中士急需借款,因而雙方約定以性行為作為借貸條件,2人在營區4樓沐浴間發生性行為,整件事情會曝光,始因女中士父親指控男方性侵。軍方將性侵部分含送憲兵隊依法偵辦,而在營區內發生性行為部分,經召開人評會後,將郭員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形同丟了飯碗及退休金。
郭員強調雙方為你情我願,不服軍方未經徹查就做出撤職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郭員遭受處分,並非雙方發生性行為,而是地點選在營區內違反軍紀,且勘驗兩人之間對話包括「從下禮拜一開始吧記得帶保險套」、「你要在裡面還是外面旅館」、「(營區)裡面就好了吧」,認定軍方調查屬實。
法官同時根據人評會中紀錄發現,在面對上校詢問動機時,郭員回答:「我只能說就是被她騙去」、「如果我要X,我就講了外面1500的一堆」,認為他價值觀明顯偏頗,不認為在營區內發生性行為已違反「營內親密行為」態樣數重度違失。
法官認為郭員身為士官幹部,卻帶頭違反性別分際規範,且知法犯法情節重大,軍方依《國軍人員違反性別分際懲罰基準參考表》將其列為「重度違失」,核予撤職並無違反比例原則、適法有據,駁回郭員之訴。全案可上訴。
2025/12/06 20:42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1890&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