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台鐵未合理調整資遣身障員工 法院判僱傭關係存在

勞動部7月發布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指引,盼打造職場無歧視,台鐵卻因資遣身心障礙者遭提告,法院近日判決,台鐵未合理調整就資遣不合理,認定僱傭關係存在。

「合理調整」源自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核心概念之一,目的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有調整具體需要時,在不造成雇主或同事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調整,讓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不過,台鐵近日卻發生資遣身心障礙勞工的勞資訴訟。判決指出,台鐵於民國113年透過身心障礙甄試錄取一名輕度自閉症者,後續分發至台鐵松山站擔任服務員,主要負責月台嚮導工作,但在試用期屆滿後,他即收到台鐵寄發的存證信函,通知試用不通過並終止契約。

該名身心障礙勞工主張,自己因自閉症特質、溝通能力不佳,卻仍被台鐵安排從事月台嚮導工作,沒有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就其業務進行合理調整,最終以試用不通過為由資遣,構成對於身心障礙者歧視,因此資遣並不合法。

台鐵表示,該名身障勞工試用期間無法達到獨立作業能力,多次提供錯誤列車資訊、與旅客發生爭執、作業流程需同事全程提醒等,考核結果明確不及格,且公司已安排照顧者陪同輔導,已盡合理調整義務,終止契約並無不當。

法院判決指出,該名身障勞工在多項工作表現上確實未達獨立操作需求,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都要求雇主對身心障礙員工提供合理調整,包括補強訓練、調整業務內容或工作方式等。

判決認定,台鐵雖提供短期陪同輔導,但仍未就原告障礙特質進行充分調整,也未評估是否能調整工作配置就以試用不通過為由資遣,終止勞動契約欠缺正當理由,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台鐵可上訴。

台鐵透過文字回應,此員工是在台鐵113年從業人員身心障礙甄試錄取,同年4月30日進用,依公司規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此員工考核不及格並解僱,其試用期間,台鐵皆與其溝通並協助適應工作,已善盡合理調整工作配置義務。

至於未來是否上訴,台鐵表示,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將洽詢律師後續因應作為。

2025/12/06 14:44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18623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