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打擊詐騙集團「詐防條例增禁奢條款」 劉世芳:非常贊成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上月通過院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禁奢條款,明定未賠償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情形,將作量刑時及科刑標準。法務部次長徐錫祥表示,這非加重期刑,而是一種量刑規定。內政部長劉世芳也說,非常贊成禁奢條款。

行政院版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修正草案重點為,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加速嚴懲重罰以嚇阻不法,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500萬下修為100萬元者,即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擴大高額詐欺罪適用範圍。此外,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其次,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自首、自白且於一定期間內賠償調(和)解全額之人,才有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可能。此次修正第46條、第47條,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 解之全部金額,才可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

第三則是增訂禁奢條款。該修正草案指出,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在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 ,對受害民眾極不公平,且有違國民法律感情,故增訂第50條第2項,明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 (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生活情形,將作為法院量刑時應注意事項及科刑輕重標準。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藍委問及當禁奢條款訂定之後,會怎樣的狀況會加重期刑?法務部次長徐錫祥表示,這不是加重期刑的規定,它是一種量刑規定,只要有草案裡所規範的六種情形,且被司法警察或檢察官發現,會把相關的事證提供給法官,絕對是量刑參考。

劉世芳也贊成禁奢條款,她說,如果有豪車、豪宅、土地、精品等或到高單價餐廳用餐,這就符合草案的六種情形,所以希望在條款中把禁奢條款加進去。至於藍委追問假設詐團成員包養小三算不算?劉世芳則說,「算」。

2025/12/04 16:0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182197?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