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貪污5萬不罰你可以?律師砲轟翁曉玲搞不清狀況:不懂就別亂修法

去年台北市環保局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為把殘餘價值約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拾荒老婦,被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遭判3個月徒刑、緩刑2年,成為輿論焦點。對此,國民黨立委蘇清泉表示,立委翁曉玲為此提案修法條,「貪污金額在5萬以下者不罰」,以貫徹微罪不舉。這讓律師林智群相當傻眼,認為翁曉玲根本搞不清狀況在亂提案,怒嗆「有這種立法委員,才會被犯罪者笑說法律拿他沒辦法」!

林智群在臉書上指出,清潔隊員這個案例的確有不少爭議,「但絕對不是翁曉玲那種作法」。

首先,林智群強調,貪污罪根本不算「微罪」,因為微罪是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罪,而貪污罪是最低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罪,「貪污1元也是貪污,怎麼會變成貪污5萬元以下不罰?那以後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推49999元(5萬有找)方案,警察豈不是抓到也告不了你?」

林智群說,大家都很痛恨貪污,所以要求「罪越重越好」,可是法律就是一個標準,「碰到清潔隊員這個事情,一堆人再來要求法院法外開恩,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也痛批一些民眾對法律標準的浮動程度,比法院自由心證還誇張。

再來,一堆人抱怨為什麼要對該名清潔隊員褫奪公權,讓他丟飯碗?林智群認為,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貪污罪成立,是應併褫奪公權,這個是沒得商量,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也只能這樣判。此外,該清潔隊員跟清潔隊間是「勞務關係」,不會因為褫奪公權1年而失去工作。

林智群補充,檢察官「不將」電鍋案以微罪不舉不起訴,原因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前提,要是輕罪才可以,但貪污罪屬於重罪,因此不適用。

所以,林智群認為,翁曉玲根本搞不清楚狀況,亂用「微罪不舉」的名詞,狠酸「亂修法比不修法更可怕,不懂就不要亂修」!

2025/12/03 15:21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0234&utm_campaign=viewall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