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特留分規定 法務部、司法院支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進行「民法繼承編特留分制度之檢討」專題報告,法務部長鄭銘謙、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都對於修法表示意見。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進行「民法繼承編特留分制度之檢討」專題報告,法務部長鄭銘謙指出,法務部針對兄弟姊妹特留分該怎麼修,年初已委請學者、專家檢討、修正繼承編,預計年底將提出研究報告,盡速啟動修法程序。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也表示,民法特留分制定至今,社會、家庭觀念和結構均已有顯著變遷,特留分的適用範圍自應重新審視,司法院基本上支持修法。

鄭銘謙表示,特留分制度是保護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加以限制的制度。立法目的是將遺產一部分保留給近親家族,以保障生活必要,但因應現代民法遺產朝向財產自由的趨勢,法務部曾在2016年年擬具民法繼承篇草案,修正特留分規定,以降低現有特留分比例。

當時草案在審議時,對於代位繼承、降低特留分的比例、兄弟姊妹法定繼承人地位及其特留分、祖父母的特留分、保障不同性別之身分、障礙者等議題,都有不同的意見。法界對於此議題也看法不一,有的認為應保留兄弟姊妹特留分,以減少家庭衝突;也有人認為需尊重遺囑自由,讓被繼承人充分處分個人財產;甚至民法是否要有特留分的規定都在討論的範圍內。

德國、瑞士、日本、韓國有相關外國的立法例,子女、配偶及父母都有特留分的一個規定。但考量該等親屬生活保障必要及扶養義務延長的立法目的,其中韓國原先有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的制度,在2024年經韓國憲法法院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王梅英表示,特留分制度的目的,在於調和財產處分自由和遺囑自由,以及法定繼承人利益保護,避免被繼承人直接把全部遺產贈與他人,不顧配偶與子女等家庭成員,不但違背道義,也可能造成繼承人陷入生活困頓。

現行我國民法明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但從比較法角度觀察特留分制度,先進國家幾乎沒有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的立法,例如:德國、日本僅保障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和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未及於兄弟姊妹,瑞士也是如此。此外,南韓憲法法院去年判決韓國民法中有關於保障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違憲,且立即失效。

王梅英指出,民法第1223條有關特留分規定,是制定於民國19年,現今社會環境、家庭觀念還有結構都已經有顯著變遷,親屬間的情感與依附關係也有不同,特留分制度的適用範圍自應重新審視。

因為實務上就曾發生,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生前也已預立遺囑,指定遺產由配偶全部繼承,後來兄弟姊妹卻主張特留分受侵害,行使扣減權。結果配偶不只因為分割遺產不能夠繼續居住在該房屋,甚至成立無權占有,另須支付租金,因此現行法律是否合理值得討論。

2025/12/03 13:4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79247?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