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桃園李姓車主前年9月開小貨車行經國道1號雲林路段時違規行駛路肩,遭拍照舉發,國道警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0元,李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因左方車道車輛眾多無法匯入車道才會行駛路肩,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相關照片後發現,當時左方車道並無車輛,打臉李女說法,駁回訴請撤銷罰單,維持開罰6000元。
這名李姓車主2023年9月21日下午4點多,駕駛小貨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246.1公里雲林路段時,因違規行駛路肩遭拍照舉發,國道警察局第4公路警察大隊斗南分隊認定確實違規,依違反道交條例33條第1項第9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開罰6000元」,李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李女主張,因左方車道車輛眾多無法匯入車道才會行駛路肩,要求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指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不過當時並無此種情況。且勘驗取締違規照片3張,發現李女行駛至加速車道與外側車道接合處時,左側並無車輛,而左後方的大貨車距離她仍有一段距離,李女的小貨車並無啟用方向燈,仍繼續行駛在路肩前進。
法官認為,就算當時主線車道內有車輛,應該降低車速,等待進入同一車道,李女卻開進路肩,其違規行為縱無故意,也有過失,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2025/03/1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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