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湖內分局前年舉辦中秋烤肉活動,交通大隊湖內分隊長陳男收受價值2萬元食材和器具,遭懲處記過1次,他不服打打官司翻案,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高雄市警察局指出,2023年9月17日,被告陳男當時為交大湖內分隊,因收受公司和賴姓友人共2萬元的中秋節烤肉費用,購買烤肉器具和食材,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予以記過一次處分。
陳男指出,當天湖內分局舉辦中秋烤肉活動,他與賴等有一定情誼,當天邀請里長等多人參加,但因賴等未攜帶烤肉食材,於是花費請店家攜帶器材、肉品「共同與會」,沒有違反倫理規範,也無對價關係,不算是「餽贈」,而屬「專款專用」性質。
高高行調查,烤肉當天,賴男等的確交付2萬元予陳男,雖難認與其職務具有利害關係,但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且未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或知會其政風機構,被記過懲處,依法有據,判決他敗訴,仍可上訴。
2025/03/14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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