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開價1小時1000元!妹子當無性「出租女友」桃園男「 做1事」匯8千慘了

▲桃園男子網路「租租女友」講好沒性行為卻性侵對方。(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桃園張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小如(化名),雙方約定小如當「出租女友」陪張男出遊,講好不能發生性行為。去年6月,兩人共出遊2次,但第二次逛完夜市後直接入住摩鐵,張男違反小如意願性侵得逞;桃園地院審理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3年4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如與張男講好以一小時1000元的價錢,由小如擔任「出租女友」,並約定「沒有色情、不是包養、沒有性交易」,兩人2023年6月3日第一次見面,相約在新竹高鐵站見面,小如事後收到600元費用;隔了5天又約見面第2次,去了Outlet、中壢和中原夜市,結束入住汽車旅館。

▲桃園男和女網友到摩鐵過夜,但違反對方意願性侵,遭法院判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小如說,入住摩鐵後拒絕張男提出牽手或是抱著自己睡覺的要求,但張男卻開始使用蠻力,將小如推倒在床上,小如躲開他的索吻後,張男開始扒衣脫褲,趁小如伸腳踹人時,張男瞬間手指性侵得逞,事後,張男匯款200元交通費及8千元女友租金,小如不甘受辱憤而報警提告,檢察官則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張男坦承有脫下小如的衣物、親吻、熊抱等行為,但矢口否認有強制性交。法官審酌,張男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違反小如意願為性交行為,戕害其身心,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犯後一再卸詞狡辯,未見有何悔意,也還沒和小如達成和解,參酌張男案發前無因故意犯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審結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2024/12/17 10:46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580226&utm_campaign=viewall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