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銀行資金透過融資公司流入房市,成打炒房破口,金管會要求各銀行對融資公司授信應設4道防線,一、追蹤資金流向,二、融資用途為不動產,需遵守央行規定,三、納入銀行不動產總量管制,四、其他授信部分,則要求融資公司簽切結,禁再融資給建商。
立委郭國文日前在財委會上質疑,銀行低利貸款給融資公司,融資公司轉手再將錢借給建商,讓資金最終仍流入不動產市場,此舉猶如監理套利更成為打炒房破口,要金管會研擬規定。
金管會在上周五(13)日發函給銀行公會,要求各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需設下4道防線。
一、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應覈實辦理徵授信審核,評估資金用途和授信額度合理性,並應定期追蹤資金實際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二、若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用途,是不動產業的資金融通(如融資給建商),銀行應了解融資租賃公司的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揭示在徵授信資料。
並要求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該等資金融通時,應遵循「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的相關條件、額度限制與其他控管措施。
簡單說,一旦融資公司把錢借給建商時,銀行就需要求融資公司借貸時,得遵守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的規定,例如對土建融、餘屋、工業區閒置土地等貸款條件、成數限制等。
三、金管會已要求各銀行需針對「免計入」銀行法72-2條不動產限額的項目(例如都更危老),自訂一個不動產放款的總量管制,對融資公司放款給不動產業者的融資金額,也需併入計算,且銀行不能因此提高該總量限額。
簡單說,從銀行端資金流往融資公司、再流向建商,需納入銀行端不動產放款總量管制,
四、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其他授信,應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切結或承諾資金不得流用至不動產業相關資金融通,並約定如發現違反切結或承諾時的處理方式。
2024/12/16 10:1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8428039?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