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求銀行全面追查放款給租賃公司的資金,是否被移轉作為建商融資,建商銀根恐再緊縮。圖為示意圖。記者黃義書/攝影【作者:黃義書,日期:2024-12-14,數位典藏序號:20241213173117819】【作者:黃義書,日期:2024-12-15,數位典藏序號:20241213173117819】
據了解,金管會已經在13日正式發函銀行公會,要求全體銀行對於租賃公司的授信管理要新增四大管理的規範,要求銀行如果放款給租賃公司的資金用途是用做建商借款的話,必須比照中央銀行房市管制措施來處理,不能夠成為破口。
此外,金管會已經決定,將資本額達一定程度以上的上市櫃租賃公司視為金融服務業,直接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
金管會在13號發函給銀行公會的內容,包括以下四大重點:
(一)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授信,應覈實辦理徵授信審核,了解客戶營運模式、業務種類,評估資金用途及授信額度之合理性,並應定期追蹤資金實際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二)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資金用途如為融資租賃公司對不動產業資金融通,銀行應了解融資租賃公司之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揭示於徵授信資料,並要求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該等資金融通時,應遵循央行房市管制的措施包括了相關條件、額度限制與其他控管措施。
(三)金管會將要求銀行,自行訂定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項目納入銀行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的放款總量管制,對融資租賃公司放款資金用途如屬對不動產業之資金融通,應併計入上述放款總量管制,且銀行不得因此提高前開總量限額。
(四)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其他授信,應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切結或承諾資金不得流用至不動產業相關資金融通,並約定如發現違反切結或承諾時處理方式。
2024/12/16 09:4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842799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