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印尼石油船出事了!停台北港狂洩「超毒氣體」 船長、大副重罰1300萬

▲一艘印尼籍液化石油船停台北港時不慎洩漏氯乙烯(VCM)造成環境污染。(圖/翻攝畫面)

一艘印尼籍液化石油船於8月22日於台北港進行卸載所載運之氯乙烯(VCM)作業時,因設備故障導致殘餘VCM洩漏污染空氣。另10月18日又輸於設備檢測,再度將殘餘VCM逸漏而污染空氣。士林地檢署偵結,認定印尼籍之M姓船長與M姓大副均犯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考量該船已依要求完成缺失改善以減少空污及經航港主管機關完成複查,予以緩起訴處分,命船長及大副應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50萬元、950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

士林地檢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深入偵辦,並會同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交通部航港局等單位共同實施查處及檢察官親自率隊登船勘驗積極蒐證,發現一艘載有易燃氣體第一級、致癌物質第一級氯乙烯(VINYL CHLORIDE、VCM)的印尼籍液化石油船,於8月22日在新北市八里區台北港進行卸載VCM時,因疏於注意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之氮氣設備故障,以致在吹管過程中未能以氮氣進行吹管,而以加壓後之VCM氣體進行吹管,致該船有殘餘VCM逸漏污染空氣之情形。

▲士林地檢署予以船長、大副緩起訴處分,應分別向公庫支付350萬、900萬元。(圖/翻攝畫面)

同年10月18日,該船承載VCM再次停靠台北港卸載時,仍疏未注意,僅以肥皂水進行管線檢測,而未確實進行船上設備檢測、保養及維修,致該船仍有殘餘VCM逸漏而污染空氣,要求徹底改善缺失並防止毒物再次液漏而污染環境。士林地檢署偵結,認定被告2人即印尼籍之M姓船長與M姓大副均係犯刑法第190條之1第6項之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爰審酌該船已依要求完成缺失改善以減少空污及經航港主管機關完成複查,態度配合,予以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諭知被告2人緩起訴處分,並依其等疏失情節,命船長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50萬元、大副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950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後續也將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再議,待案件確定後即通知2人於緩起訴履行期間支付公庫緩起訴處分金。對此,士林地檢署強調,將持續帶領檢警環等跨機關團隊,並與專業學術或研究單位跨域合作,積極偵辦危害環境案件,持續打擊環保犯罪。

2024/12/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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