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房屋稅自治條例修正今天經市議會三讀通過,溯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明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適用修正後規定,自住未設戶籍者必須在明年3月24日前完成設籍,才能省稅。
台中市配合今年初中央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參照財政部公告的稅率級距基準,修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今天經議會三讀通過,溯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明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適用修正後規定。自住還未設戶籍者,明年3月24日前完成設籍,才不會適用非自住房屋的高稅率。
中市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此次的修正採自住減稅、多屋重稅的方向修正,明年約有9.7萬戶稅額增加,平均每戶增加新台幣4194元,約41.5萬戶稅額減少,平均每戶減少822元,有68.8萬戶房屋不受影響,整體稅收約增加4000萬元。
民進黨籍市議員陳俞融接獲民眾陳情,她指出,民眾在35年前繼承祖產,因產權複雜且為多人共同持有,本身已有一棟房產自住並設有戶籍,如此變成持有2戶,祖產的所有權人眾多,賣不出去也沒辦法住。
陳俞融說,依照新法通過稅率,非自住4戶以下未設籍,每戶課徵1.5%房屋稅,相較於舊法的1.2%,民眾需多繳0.3%的稅,造成經濟負擔。
對此,沈政安指出,民眾若是因繼承而取得「分別共有房屋」(例如3兄弟繼承房屋,各取得持分1/3),將會和「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的房屋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戶數,適用稅率是較低的1.5%至2.4%;沒有超過4戶更可適用最低稅率1.5%。
他說,若這類房屋的屋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符合自住房屋規定,可以符合優惠稅率1.2%。修法前此類房屋仍必須歸戶計入持有非自住住家房屋的總戶數,課徵稅率2.4%至3.6%,修正通過後稅額將會減少。
他提到,房屋稅新制要求自住房屋自今年7月起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有設戶籍登記,才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如有尚未辦竣戶籍設立的自住房屋,應於明年3月24日前設籍完成,否則將按一般非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
2024/12/13 19:32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42431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