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避免光電爭議 中央順應地方訂「地方同意函」統一標準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太陽光電在地方申設遇阻礙,民眾抗爭不斷,嚴重影響國內光電進度,雲林縣長張麗善更為此槓上中央。行政院指示跨部會討論後,經濟部於6日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新增「申請」籌設階段就須辦理說明會,更將地方同意函全國統一,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強調,修法後是「開大門、走大路」,先溝通協調,有助光電案場順利開發。

今年光電併網不如預期,張麗善要中央統一審查標準,並暫緩核發光電開發案同意函;行政院也接受地方意見,指示經濟部強化太陽光電申設程序透明化。

經濟部自9月16日起,邀集法務部、內政部、農業部等相關部會,以及地方政府和太陽光電相關公(協)會代表召開研商會議,研擬「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於12月6日正式預告,共有三大修正,申請籌設許可前就須辦理地方說明會、召開說明會的對象等資訊都要公開,以及地方同意函統一規範。

李君禮說明,原本業者是在「施工前」辦理說明會,新法規定「申請籌設」前就要辦理,與其等到政府核准,業者都要開始施工,卻發現地方不願意,會造成大家都很困擾,「我們想要開大門、走大路」,先與外界溝通協調,地方也會感到尊重。

根據草案,太陽光電發電業申請籌設許可、工作許可前,針對「模組鋪設最多」、「升壓站」及「儲能設備」等所在村里須辦理地方說明會。

李君禮說明,「找誰來開、在哪裡開」也都明確化,草案規定,說明會前15日要發通知書,製作簽到表、全程錄音錄影,說明會後15日要把會議資訊內容公開,需通知對象有中央及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會後要把資訊公告在指定的網站中。

最被地方詬病的統一標準,李君禮說,因過去尊重地方自治,但各縣市標準不同,同一個光電業者,在不同縣市申請,卻有不同標準「很困擾」,中央訂出檢核表,可讓業者先自評,地方再去審核,但他補充,尊重地方,若有特殊規定仍可要求,只是中央的檢核表就是最基本要求,有統一的標準後,過去問題至少可解決8成至9成;而地方審查後約要兩個月內要完成。

產業也對此正向看待,大亞董事長沈尚弘強調社會溝通重要性,要取得「社會執照」,若籌設之前就能與地方做好溝通,找出解決方法,能夠釋疑較為正面,他認同新修法是比較好的作法。

經濟部表示,「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已同步公布於經濟部能源署網站,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在刊登翌日起30日內可提供書面意見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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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10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86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