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房租列報扣除額 財部放寬5種特殊情形可適用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自2024年起房租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且提高至18萬元,明年5月報稅適用,但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財政部今核釋,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包括:經公告拆遷或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因就業、就學及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等,民眾若這類房屋,仍可列報房租支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自202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的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說明,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因此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的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租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的政策意旨。

1.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2.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

3.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5.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財政部說明,符合上述視為「非自有房屋」認定原則者,明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不過,房租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所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適用最低稅負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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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7:52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8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