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政府今天提出一項議案,若全球科技大公司壓制競爭、阻止消費者轉換服務,就可能遭處最高5000萬澳元(約新台幣10億7750萬元)的罰款。
澳洲中左翼工黨政府鎖定大型科技公司的影響力,國會上週才通過一項法律,禁止讓16歲以下孩童使用社群媒體;如今再提出新立法構想。
澳洲助理財政部長史蒂芬瓊斯(Stephen Jones)預定今天發表演說,他在講稿摘要中表示,擬議的法律將授權澳洲競爭監管機構監督科技公司是否遵守法規、調查網路上反競爭行為,並有權對不守法的公司處以罰款。
在應用程式的下載與廣告營收方面占主導地位的蘋果(Apple)、谷歌(Google)和臉書母公司Meta都未立即回覆置評要求。
澳洲廣徵意見過程預計在明年2月14日結束,並將進行更多討論,以準備立法草案。
澳洲擬議中的立法類似於歐盟的「數位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可讓用戶更容易在多重競爭服務之間移動,諸如社群媒體平台、網路瀏覽器和應用程式APP商店等。
根據澳洲競爭委員會2022年有關數位平台服務的報告,Google控制了澳洲93%至95%的線上搜尋服務,而蘋果的App Store約占應用程式下載量的60%,GooglePlay Store則占40%。
Meta旗下臉書(Facebook)和Instagram合計提供了澳洲79%的社群媒體服務。
2024/12/02 19:5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811/839856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