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改建「京華廣場」現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檢方偵辦京華城案認定鼎越開發公司所有京華城現址土地是犯罪所得,聲請扣押獲准,鼎越抗告,二審將原裁准扣押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不動產部分撤銷發回重裁,法官再裁准,鼎越又不服,26日再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再度撤銷,發回北院。
高院指出,北院以興建中的辦公大樓完工比例,作為計算鼎越公司所取得利益數額,但本案興建中辦公大樓完工進度,還應有調查釐清之處。
另外,土地既以信託名義移轉登記予銀行,依相關聯合授信契約規定,鼎越公司現在是否能任意處分土地?是否目前未扣押則國家將來無從或甚難追徵鼎越公司所獲犯罪利益?北院的裁定就此保全追徵的「必要性」,沒說明清楚,理由並不完備,因此鼎越抗告有理。
本件源於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檢察官執行偵查中扣押程序,為保全犯罪所得後續追繳事宜,先前向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現址、即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的土地獲法院裁准。檢察官估算,扣押土地的利益是111億7023萬6000元。
2024/12/02 18:2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398794?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