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大同區一處工地去(2023年)發生工安意外,導致一名陳姓工人不慎觸電喪命。(圖/資料照)
台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一處工地,去(2023年)8月28日上午11時許發生一起工安意外,一名陳姓工人在地下4樓從事緊急照明燈更換作業,陳男爬上鋁梯更換照明燈時,因未停止送電且未使用絕緣放護具,右手食指不慎碰觸到金屬銅線,當場觸電從鋁梯上摔下,當場失去意識。直到清潔人員發現後,緊急撥打119並將陳男送醫急救,但搶救1小時仍舊宣告不治,工程公司的負責人李男、工頭辜男雙雙被起訴。士林地院審結,李男被判有期徒刑5月;辜男則被判有期徒刑8月。
判決書指出,李男為工程公司的負責人,承攬台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一處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的水電消防設備部分,並指派辜男為工頭,負責現場統籌規劃、安全管理等。陳男自去(2023年)2月起負責水電工作,於同年8月28日被指派前往工地進行緊急照明燈更換作業。怎料,過程中因未停止送電,加上陳男身上並無使用絕緣防護具,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爬上鋁梯更換照明燈時,其右手食指不慎碰觸到裸露的金屬銅線而觸電,陳男當場失去意識、跌落鋁梯,被清潔人員發現後,將陳男緊急送醫搶救,1小時後仍因血胸併心包積血宣告不治。
辜男表示,當天指派陳男更換燈具後,就開始討論其他施工項目,並無確認陳男是否有斷電,但是看到陳男並沒有戴絕緣手套,誤以為已經斷電就未再提醒。另名陳姓工人鵝表示,絕緣安全帽和手套都由工人自行準備,公司及現場並未提供,而要更換的緊急照明燈斷電開關在地下室,任何人都可以去斷電,不需要鑰匙。
士林地院認為,李男身為雇主,未提供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而辜男身為公同,也未在施工前確實停止送電,導致陳男死亡。考量兩人坦承犯行,但和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未能調解成立。而李男及其公司於案發後已賠償172萬8千元,於8月8日再提存100萬元,犯後態度尚佳。最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5月,;辜男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另工程公司罰款10萬元。
2024/11/29 16:29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571579&utm_campaign=viewall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