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日拍板「民法」第1085條修法草案,將刪除現行條文的「懲戒」二字,增訂「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認為,限制孩子看手機也算是廣泛的「懲戒」,又加上「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空泛規定,將造成社會更大的爭議與父母的困擾。
現行民法第1085條條文規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法務部參酌現行民法、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日本民法規定,增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並將懲戒刪除。
法務部認為,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不當處罰未成年子女的藉口,因此擬定修法草案。不過,此項修法去年曾引軒然大波,家長擔心修法後,正當管教也可能觸犯法律。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如果是基於保護孩子,避免父母不當管教,導致孩子身心受虐,這當然可以討論。但一般父母親對於孩子還是有管教權利,過程當中要怎麼搭配?親子教育方面,讓父母親知道有何適當方法,可以來管教自己的孩子。她也指出,配套措施是什麼,應該要整體看待,搭配輔導措施,才可以讓父母親行使管教上更得心應手。
李彥秀說,行政院此舉,無疑是「治絲益棼」,徒增父母的困擾。如果行政院真的對懲戒所造成的身心暴力行為有所疑慮,於現行條文「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加上「不得使用暴力行為」即可。
李彥秀表示,懲戒的範圍相當廣泛,限制孩子看電視、手機,扣孩子零用錢,罰站、罰抄寫錯別字都可以算是廣泛的「懲戒」行為,也都是社會普遍可以接受的懲戒範圍,貿然取消「懲戒」,又加上「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的空泛規定,只會造成社會更大的爭議與父母的困擾。
李彥秀批,行政院此舉更是疊床架屋,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原本就有規範「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試問「身心虐待」與「身心暴力」有何區別?是否有在「民法」中另行規範的必要?行政院都要好好思考。
2024/11/28 12:1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39038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