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歐宇祥/台北報導〕公平會今日公告,香繼光公司在招募炸雞品牌「繼光香香雞」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期間各項用品費用及需向加盟主購買商品等3項重要資訊給有意加盟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50萬元罰鍰。
公平會公告中指出,香繼光公司應提供但未提供的資訊主要有三項:
1、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
2、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公播廣告、POS機第2年起維護、ODO全訂餐通路平台、發票傳輸、電子價目表維護等各項費用。
3、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的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
公平會指出,加盟業主理應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給有意加盟者,讓其考慮清楚後再做決定,尤其開始營運前、加盟營運期間購買的商品、原物料費用、指定品牌及規格,以及須支付予加盟業者或其指定人的各項費用等,都是評估是否加盟的重要交易資訊。
但在此案中,香繼光作為資訊優勢的一方,卻未在招募加盟過程,充分且完整揭露前述重要交易資訊,將使有意加盟者難充分評估開店前需投入的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的費用,以及所受到相關限制條件等。
公平會指出,香繼光此舉是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因此開罰50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應充分溝通,加盟業主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業主並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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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6:35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77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