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名媛李珍妮與有「衣架大王」稱號的陳友諒分手後,得知陳男與電視台「購物專家」古瀞涵交往,因懷疑古女介入她和陳男的感情,氣得在臉書上發文指古女是「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等語,古女不滿提告,刑事部份,高等法院依加重誹謗罪將李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方面,台北地院今年3月判決李女應賠償古女40萬元;李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李女須賠償40萬元確定。
檢方調查,李珍妮懷疑陳男與她分手是因古瀞涵介入所致,2019年4月,在臉書張貼古女照片,並搭配文字稱古女為「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還真的劈腿多男,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等文字。古女不滿,對李珍妮提告,並求償60萬元。
李女否認毀謗古女,辯稱使用古女照片並貼文「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等圖文,只是抒發個人情緒,且僅1天即下架,仍被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起訴。高等法院2022年11月將李女依加重誹謗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
民事部份,台北地院認為,依李女臉書上圖文使用「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還劈腿多男」等文字內容,從整體觀察是指古女為「小三」、「劈腿多男」,並以嘲諷語氣指古女行為足以作為購物台的活招牌,已毀損其名譽,判決李女應賠償40萬元。李女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採信北院見解,認為李珍妮所為損害古女名譽,北院判賠40萬元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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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08:09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4877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