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根據「遺贈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而申報遺產稅時須檢附被繼承人財產相關證明文件,相當繁複;不過,繼承人若已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或金融遺產清單,經核對清單內容無誤,即可據以申報遺產稅,免再檢附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申報遺產稅前,可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若經核對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載土地(如地段地號、宗地面積及持分比率等)、房屋(如門牌號碼及持分比率等)與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土地或房屋登記情形相符者,得免再行檢附死亡當期的土地或房屋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等資料,逕以該清單辦理遺產稅申報。
另,根據「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民眾核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與被繼承人死亡日的財產資料相符者,申辦遺產稅時,同樣得免再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先行核對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中的不動產及金融遺產清單中的金融遺產內容,核對結果若與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及金融遺產相符,可以該等清單替代相關財產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稅申報,節省申報費用及節能減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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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08:43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7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