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子安
日前公平會發布新聞稿,認定新竹城隍廟17家路邊攤貼公告漲5元,違反公平交易法,予以警示處分。一時之間,最近若搜尋新竹城隍廟,全是一片政府祭出處罰的訊息,不知道的人,恐以為攤商觸犯了什麼天條。
雖然新聞資料當中,公平會反覆強調該會體諒眾多因素而沒有罰錢,但筆者仍認為,在構成要件的層次上,本件未必能夠認定違法;而從資源配置的觀點,本案自始要不要開啟調查,就很有斟酌必要。總而言之,公平會殺雞用牛刀,只是片面維護文字化的執法標準,沒有思考執法的整體政策目的。
首先,公平交易法屬於競爭政策的一環,最重要的立法目的,乃在維繫市場競爭機制常態發揮。公平法第14條規定:「…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才算聯合行為。也就是除了業者意思聯絡之外,聯合行為到底能不能真正影響市場機制,本屬於認定違法的一環。
城隍廟埕內徒步就可逛完的攤商所賣小吃,跟附近數公里範圍內便利商店的熱狗、茶葉蛋、關東煮,算不算同一個市場?17家路邊攤公告漲5元,真的能撼動附近的小吃價格?難道17攤商在LINE聊完後,還要煞有其事地申請許可?
再者,公平會不是情治單位,能知此資訊,恐怕就是攤商窩裡反,或民眾看到公告檢舉。也就是說,在開啟調查之初,公平會就能知道,此案影響規模甚微。既然如此,還要擾民約談商販嗎?公務員都很怕沾上圖利或違反程序的指控,但公平會有其的經濟分析專業,反而是對此類案件,委員會議應該要事前定有裁量標準,能夠逕予認定不須開啟調查。
總之,從公平法的競爭政策立法目的來說,該會若認真發揮經濟分析的專業,符合政策目的的資源配置,反而應該是一開始就不予調查。僵化地照表操課,在這個徒步可繞完,在攤商中規模也甚為袖珍,甚至算不上大型夜市的案件,作出有點違反生活常識、讓小生意人會恐慌的行政決定,不夠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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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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