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國華人壽超貸案 翁大銘子女確定判賠近13億元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華隆翁家4兄弟多年前經營國華人壽期間,屢次超貸給自家公司,掏空國華人壽造成鉅額損失,但因翁大銘、翁一銘死亡,翁德銘、翁有銘逃亡海外,4兄弟無人負起刑責;國華人壽提民事求償,最高法院判決翁大銘的兒女應賠償一共12億9944萬餘元,並分別與翁有銘、翁德銘等人負部分連帶賠償責任確定。

終審判決判定,翁大銘的繼承人即其兒、女,應分別賠償1億2778萬多元,4億1366萬多元及7億5800萬多元,翁有銘、翁德銘各於其中負連帶賠償責任,若有任一方給付時,其他人即免責。

判決指出,1997年8月間,翁大銘為國華人壽、欣華昌、嘉新畜產等3公司的實質負責人,翁德銘是華壽董事,翁有銘是嘉新畜產負責人。

為了貸款給華隆與翁大銘使用,以欣華昌為借款人,翁大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華壽貸款。另又以嘉新畜產為借款人、翁大銘與嘉新畜產為連帶保證人,並及高山頂段房地為擔保,各向國華人壽公司申請貸款3億8000萬元。

但擔保物的價值,扣除土地增值稅及第1順位抵押權價值後,幾無殘值可供擔保。

翁大銘指示國華人壽員工做鑑價報告,不實高估擔保物價格,與翁有銘、翁德銘等人,提交授信審議小組審核,以及董事會決議後,通過對欣華昌放款2億2000萬元、1億6000萬元,對嘉新畜產放款3億8000萬元,之後再核准各自增貸5000萬元。2公司與保證人未再還款,成為呆債。

華壽提民事求償,高院二審判決翁大銘的子女翁世華等2人,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華壽公司各4億1366萬元、7億5800萬元,並加計利息,翁有銘、翁德銘也有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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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27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70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