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評議簿保存10 即使有「法官一致決」 37死囚還有其他理由可救濟

憲法法庭9月20日判決大幅度限縮適用死刑的要件,立委今透露37名死囚中至少有30件死刑定讞評議簿因超過保存年限而被銷毀,無法證明法官一致決,勢必得提非常上訴。據了解,最高法院評議簿依規定保存年限為10年,屆期後將依程序銷毀。

憲法法庭今年度憲判字第8號第6、13項主文指出,法院判決死刑必須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而37名死囚中,除了有證據證明確定終局判決是以一致決作成者之外,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依職權提非常上訴。

據悉,最高檢察署已向最高法院調閱37名死囚的相關資料,持續根據憲法判決意旨,研議每名死囚是否符合非常上訴條件,但涉及死囚個人權益保障,最高檢並未對外透露審核進度。

至於評議簿保存年限,機關檔案分為永久、定期保存,檔案局有相關基準表可供機關依循,而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評議簿依法院類基準表屬於「定期保存」,年限為10年,屆期後將依程序銷毀,也就是說判決死刑定讞超過10年的死囚,評議簿皆有可能被銷毀。

然而,除了一致決的限制外,憲法法庭對於判決死刑還設下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死刑、只適用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第三審要強制辯護、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等重重關卡,因此即使評議簿未被銷毀,死囚若認為自身犯罪情節不是「最嚴重」的,也能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意即37人均有可能獲得救濟。

死囚沈岐武、林旺仁、林于如因確定判決認定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礙,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死囚陳憶隆、黃春棋確定判決適用的是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唯一法定刑是死刑,此條已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因此兩人確定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死囚蕭新財、楊書帆、陳文魁、鄭武松、劉華崑、張嘉瑤、呂文昇的確定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因未明定第三審審判強制辯護制度,被憲法法庭宣告部分違憲。沈岐武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因未明定第三審應行言詞辯論才能判決死刑,也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以上8人都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不過,部分死囚除死刑條文以外,還有以其他法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法務部受限於自行制定的執行死刑規則,但凡聲請非常上訴、再審及大法官釋憲程序等,救濟程序終結前不得令准,短時間內恐也沒有死囚面臨槍決的問題。

2024/11/19 15:02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37019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