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跟國小女學生發生性關係,認罪以72萬元達成調解,一審判緩刑5年。檢方痛批「姦淫幼女是世界公罪」上訴遭法院駁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高雄許姓男子透過網路遊戲,認識仍在讀國小的少女小花(化名),雙方相差17歲認識3天,且連3天發生性關係;女方父親憤而報警提告;因許男認罪以72萬元達成調解,一審判緩刑5年。檢方不服提上訴,認「姦淫幼女是世界公罪」,世界各國均科以重刑,但二審法官認為,許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加上小花家人同意緩刑,認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2023年3月12日透過網路遊戲認識還在讀國小的少女小花(化名),2人才認識第3天,就在工藝博物館殘障廁所內,以性器及手指發生性交行為,事後連續兩天,分別在住處,又發生2次性關係。
事後小花父親得知此事,憤而報警提告;由於雙方對話曖昧,提及「愛你」等字眼,許男表示,雙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礎下發生性行為,坦承犯行,以72萬元達成調解。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之法定最低度刑3年有期徒刑,猶嫌過苛,依法減刑;一審,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3罪各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禁止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對此,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質疑許男離婚,生有一子,跟小花年齡相距17歲,2人生活背景差異極大,僅認識3天,且未見過面,何來感情基礎?
檢方強調,許男所犯的「姦淫幼女是世界公罪」,世界各國均科以重刑,他在網路遊戲認識3天,一見面就連續姦淫3天,殘害國家幼苗、少女身心,原審量刑過輕,請撤銷原判決,所犯3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
法官認為,許男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達成調解,如期給付,犯罪對象只1人,犯罪手段類似,加上未違反意願,更沒採取強暴、脅迫或利誘之舉,未見有何特殊反社會性,加上小花家人同意緩刑,認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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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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