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2010年1月1日起購買投資型保單,如果保單連結的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的運用標的發生收益,應於該「收益發生年度」,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所得,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台北國稅局說明,財政部2009年11月6日核釋,個人投資型保險契約的收益發生年度,指契約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獲配收益的年度;換言之,上述收益發生年度指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日」的所屬年度;因此,當投資帳戶價值因獲配投資收益致金額增加時,即表收益已發生。另,個人購買的投資型保單若是連結境外的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繳稅。
舉例說明,甲君的配偶2021年度有海外所得1200萬元及190萬元,合計1390萬元未申報,經國稅局加計綜合所得淨額、扣除最低稅負制免稅額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核定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海外所得並未匯入其銀行帳戶,依收付實現原則,該所得尚未實現。
不過,國稅局以該投資收益已經分配至申請人及配偶的投資帳戶,要保人對於該等收益即可自由處分運用,無論是否經提領,均屬已實現之所得,遂駁回其復查申請。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於課稅年度有獲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時,於該收益發生年度,應依規定辦理綜所稅申報,以免遭補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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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08:02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6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