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企業間融資申報 勤業眾信給兩點注意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業者提供

企業間的融資行為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若是無償貸給他人或是約定收取的利息偏低,就必須按所得稅法規定,按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調增利息收入,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提醒,因資金借貸對象關係、資金來源的不同,稅捐稽徵機關在稅務處理上有所不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提醒,企業間的融資行為,除了應視借貸對象為非關係人或關係人各自適用不同的稅法規定外,對於借入資金支付利息的企業,也要留意相關利率的最高標準。

當借貸人為「非關係人」時,陳惠明表示,此時須留意借出款項的來源,若來源是借入資金,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陳惠明解釋,所以借出給非關係人的款項,按規定至少不能夠賠本借出,若借出款項收取的利息小於借入款項支付的利息,利息支出就不能在所得稅上作為支出扣減。

若借出的款項來源是公司的自有資金,陳惠明說,按所得稅法規定,若所貸與資金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即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台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也就是將自有資金貸與非關係人的調整基準是看臺灣銀行的基準利率。

而當借款人是「關係人」時,陳惠明提到,關係人之間的約定利息是否合理,則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查核認定,對於資金的使用類型,也不僅指關係企業間的資金借貸,也包括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等資金融通方式。

陳惠明提醒,企業對於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協助取得銀行貸款,也經常忽略應收取的手續費,一般可以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收入;銷貨產生的應收款項予以延期收取,若關係人的應收帳款收款天數不合常規且未收取利息,則會依營業常規計算應申報利息收入。

2024/11/18 14:53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367759?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