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珠海衝撞案致35死43重傷 陸檢察院批准逮捕「最高判死刑」

廣東珠海11日晚間發生駕車故意衝撞行人事件後,不少當地民眾前往現場獻花致哀。圖/美聯社

就11日晚間,廣東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發生35人死亡的駕車衝撞案,珠海檢察院16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根據大陸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據央視新聞,今日,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珠海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的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報導稱,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11月11日晚間,正值大陸兩年一度,展示航空航天實力的盛會—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珠海航展)開幕前夕,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發生一起駕車衝撞行人案件,據珠海公安後續通報,該案造成35人死亡、43人重傷。

事件發生後,引發各界輿論譁然,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強做出指示和批示。習近平說,要快查明案情並依法嚴懲凶手,加強風險源頭防控。

據陸方通報稱,11日19時48分許,珠海市體育中心內發生一輛越野車故意撞人案件,嫌犯樊某(男,62歲)駕越野車強闖入市體育中心,連續衝撞正在體育中心內部鍛練(體能訓練)的市民。樊男逃逸時被警方追捕後,他在車上持刀意圖自殘,但被警方控制,其頸部嚴重受傷仍在救治中。

當時通報指出,警方初步查明, 樊某對其離婚後財產分割結果不滿而引發。

根據大陸《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大陸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爆炸等罪並列規定在相同法條中,並且規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據大陸《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2024/11/16 22:12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836494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