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認定高市府、農田水利署有疏失,要賠歐男父母132萬。(圖/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判決指出,合議庭認為緊鄰溝渠一側為圍牆,另一側雖種有行道樹,但溝渠較道路寬,深度不淺且未加蓋;若溝渠遇大雨滿溢,沒有護欄或短牆,就可能使道路與溝渠界線不明,使人不幸失足跌落,據此認定管理機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及農田水利署有設置及管理疏失。
不過,考量事發地點當時已不易前行,歐男在未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情況下仍繼續騎車前行,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也應負部分過失責任,判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及農田水利署應賠償歐男親屬共新台幣132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歐男民國109年5月22日騎車行經高雄市湖內區一處產業道路時,因當天大雨淹水,致使歐男被湍急水流沖入道路旁溝渠,溺斃身亡。歐男親屬獲悉後,認為是公務員怠於劃設警戒區域所致,且溝渠處未設置相關護欄防護,並依國賠法向高雄市政府、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求償扶養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725萬元。
不過,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依相關證據認為市府等單位並無疏於管理或注意等狀況,據此判歐男親屬敗訴。
2024/11/14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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