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法務部研議「特殊重大暴力犯不得假釋」吳宗憲提2質疑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做出死刑有條件合憲判決,法務部昨表示,將研議「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不得假釋」方向修法。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說,「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是否容易定義?以及法務部未考量犯罪動機,相較他的版本,法務部方向太空泛。

法務部表示,將不採先前傳出的「終身監禁分級制度」,而是改以研議「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不得假釋」的方向推動修法。

吳宗憲表示,法務部主要是從犯罪類型去區分,但犯罪要考量的不是只有類型,還有動機。何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刑法第十條有明確訂出輕傷與重傷害的區別,什麼樣的重傷害會符合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若定義過於模糊,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其次,吳宗憲說,法官審理案件時除了會看客觀事實,還會衡酌犯罪動機,有沒有到一般人都會覺得「要是我也可能會這麼做?」他認為,不應該從案由或條文去界定,更何況什麼才算是「特殊重大暴力犯罪?」

吳宗憲日前提出的修法版本,是將無期徒刑分為三級,一級無期徒刑,即維持現行制度25年可聲請假釋,另外新增二級無期徒刑,服刑滿40年方得假釋,三級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吳宗憲說,我國刑法是在民國24年訂定,當時在大陸地區人民平均餘命是40幾到50歲,因此15年相當於成年後幾乎一半的年齡。現在國人平均餘命大約80幾歲,成年之後的平均餘命尚有60年,才會有服刑40年的設計;但這屬於嚴重情況。相較於法務部的修法方向過於空泛,他的版本更明確分級。

2024/11/14 11:37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35935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