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歐姓男子3年前騎機車行經湖內產業道路,被湍急水流沖入溝渠溺斃,家屬認為當天暴雨卻未設置警戒區,要求市府等單位國賠725萬元,一審判決家屬敗訴,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大逆轉,判決市府和農田水利署連帶賠償132萬元。
2020年5月22日,歐男騎車行經湖內區民族街鐵道巷產業道路電線桿前時,因當時大雨淹水,湍急水流沖入路旁溝渠溺斃身亡。
歐男雙親指出,事故當時淹水已達機車高度3分之1 ,卻未被劃定為警戒區域,以限制或禁止人車通行,認為公務員怠忽職守,依國家賠償法要求市府和農田水利署連帶賠償精神撫慰金、喪葬費、扶養費等共725萬元。
被告市府指出,依中央氣象局觀測資料記載,當天屬「短延時強降雨」情形,無劃定警戒區域必要。又說,養工處並非決定是否劃設警戒區域的主管機關,況且,溝渠尚未納入高雄市管地下排水系統,管理者仍為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則說,其不是災害防救的主管機關,也不是道路主管機關,並依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溝渠現在已經納入高雄市管的地下排水系統,不負維護管理義務。
高雄地院判決被告等勝訴後,歐家屬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有維護、管理不當過失,但認為賠償132萬元比較合理,可上訴。
2024/11/1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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