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雲林縣口湖鄉台61線北上255.8公里處,2021年2月21日上午7時許濃霧,造成20輛大貨車及轎車連環車禍,導致2人死亡與8人受傷,其中1名林姓死者,是車禍後又被後方蔡姓男子駕駛的轎車,以及另一輛大貨車兩度追撞而死亡,警方發現蔡男酒駕,裁處3萬元並吊銷駕照,蔡男提起行政訴訟,並指車禍是濃霧造成,被吊銷駕照實屬冤枉,法官認為蔡男不但酒駕,還於濃霧路段未減速慢行,是肇事重要因素,駁回訴訟。
判決書指出,台61線(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口湖路段上述時間濃霧,發生連環事故,蔡男駕駛轎車(小客車)追撞前方因發生交通事故而暫停的林男轎車,造成林男死亡,雲林警方當天上午8時56分酒測為0.23毫克,雲林地方法院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1年6月,緩刑3年,並應履行和解條件,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於今年(2024年)1月底,裁罰3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蔡男不服裁罰,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蔡男宣稱,自己雖酒測0.23毫克,但能從高雄開到雲林口湖,顯非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事故原因是濃霧導致視線不清,林男被他追撞之前已死亡,還是因為被他追撞才死亡,法官沒有調查事實,他的駕照遭吊銷實屬冤枉。
法官認為,依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重大運輸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記載,林男與前車發生事故後,曾下車與前車司機短暫交談,隨後返回車內,又被蔡男駕駛的轎車,以及後方陳男駕駛的營業大貨車兩度追撞,致使林男受困於車內,經救難人員救出時已明顯死亡,足以認定林男於第一次交通事故時,並未致死,是下車與前車司機交談後,再返回自小客車內,被蔡男與陳男駕駛的轎車與大貨車兩度追撞致死。
法官強調,酒駕是重大危害交通秩序的違規行為,蔡男不但酒駕,還於濃霧路段,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重要因素,裁定駁回蔡男之訴,全案確定。
2024/11/1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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