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梁姓男子於2022年透過經紀人,花3.5萬元叫來傳播小姐小芳陪酒與性交易,小芳卻喝得爛醉,全裸躺在梁男住處浴室,梁男伺機偷拍7張照片,台中地方法院一審時,梁男辯稱擔心被「仙人跳」,才會拍照自保,並非無故拍照,一審卻認為他拍攝隱私處,辯詞違反常理而判刑5月,梁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有異於一審見解,認為他雖不尊重小芳,但尚無嚴重違背一般人的正常反應,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梁男於2022年2月24日花3.5萬元,包括4小時陪酒1萬元,性交易2萬5000,找來傳播小姐(俗稱傳播妹)小芳(化名)陪酒與性交易,小芳喝醉酒,經紀人聯繫不到小芳,登門找人時,驚見小芳全裸躺在梁男住處浴室而報警,警方於手機查扣7張拍攝小芳全裸照片(搜索前已刪除,警方復原照片)。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梁男宣稱,他用手機拍攝裸照,是為了保護自己,要保全證據,他怕被仙人跳,說他下藥迷姦,律師也辯護說,梁男沒有特別集中在胸部或私密處,且在警方到場前,就已刪除照片,梁男沒有想保留照片,梁男並非「無故」,沒有不法意圖。
一審卻認為,梁男是否性侵害小芳,無法用拍照釐清,梁男縱有拍照的必要,亦可以用衣物或毛巾等遮蔽小芳隱私處後再拍,另外,梁男事發後2日刪除照片,實有違常情,顯示梁男不是基於保全證據,而是擔心被警方查獲而刪除照片,梁男辯詞不足採信,依「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梁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有不同見解,法官認為,梁男宣稱自己擔心遭仙人跳、被控迷姦性侵害等疑慮,隨即用手機拍攝小芳躺臥在地照片,取得證據以求自保,並不斷要求經紀人前來將小芳帶走,就梁男當時身處之時空背景,未經小芳同意,即拍攝裸照,固然極端不尊重小芳,然而在僅兩人獨處,且小芳又酒醉不省人事情況下,為避免自己可能陷於遭控迷姦性侵害、仙人跳等疑慮,所預做的防備措施,衡諸常情與經驗法則,尚無嚴重違背處於相同情境下所為,一般人的正常反應。
二審法官強調,梁男並未隱匿拍照,還與經紀人爭執,把照片傳給經紀人,證明自己所言不假,拍照目的是為讓經紀人知悉小芳爛醉而無法性交易,梁男確實無意保留照片,他並非「無故」竊錄小芳身體隱私,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判決確定。
2024/11/13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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