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3日)初審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相關請求權及所受領財產、給付的保護規範,使申請者的低收入戶資格不受影響,也保障受領的財產、給付不得被強制執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原草案明定,依此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不過民進黨立委王美惠、李柏毅、黃捷等人主張應改為「其他法規」擴大範圍。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他們知道將其他法規納入會較為完整,不過由於社會救助法的主管機關為衛福部,若衛福部不反對,內政部也樂觀其成;衛福部則表示,尊重委員意見,可以改成其他法規,範圍更大。
經協商,初審條文明定,依此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除受領人就其受領的財產自願供擔保者外,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初審條文也明定,請領賠償金權利不得抵銷;同時新增規範,依此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2024/11/1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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