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地方法院第一件國民法官審理案,男子林志國與章姓前老闆兩人喝酒時,章男嘲笑「拿不出100萬元來打牌」,激怒而打死章姓前老闆一案,今年5月依傷害致死罪判行10年6月,林男透過議員向死者家人道歉,但家屬還是不諒解,林男與檢方都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一審判決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駁回雙方上訴,可再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
這起傷害致死案,身高約176公分、體重約115公斤的林男,曾是章姓老闆的員工,雙方還是朋友,去年1月22日凌晨1時許,在苗栗縣南庄鄉,兩人酒後因章男嘲笑林男沒錢,「拿不出100萬元來打牌」,兩人發生口角爭執,林男見章男欲駕車離去,遂上前攔阻,於要求章男下車未果。
林志國在盛怒之下,徒手毆打章男頭、頸部,再強行將他拉下車,隨即以腳用力踢踹頭、胸、腹部數次,導致章男倒地不起,經在場彭姓目擊者極力勸阻並強行拉開才罷手,章男肝臟撕裂傷、脾臟破裂、腸穿孔、出血性休克等傷害不治死亡。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林志國雖曾透過議員向死者家屬致意,但未獲得諒解,且所提出的和解方案,包括意願先給付20萬元喪葬費,之後再以每月2萬元分期給付方式賠償500萬元,但無法預期可否穩定給付,死者家屬也不接受,雙方沒有成立調解。
二審認為,考量林志國是累犯,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妨害公務、妨害自由等前科,一審量刑10年6月,合法妥適並無不當,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林志國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雙方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可再上訴三審。
2024/11/13 15:35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61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