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違法招攬境外保單新手法 金管會:最重可處3年徒刑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注意!金管會保險局今天表示,近期有民眾來函詢問,在社群平台IG(Instagram)遇到宣稱是理財人員要介紹好的投資管道,結果是不合法令「境外保單」。保險局強調,若違法招攬或銷售境外保單,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所謂的境外地下保單,多以個人「面對面」進行違法招攬,甚至有所謂「皮包客」專門兜售,如今,社群平台成為銷售地下保單之新管道通路。

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指出,近期屢有透過社群媒體、網路以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等各種名義,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險商品,金管會提醒民眾切勿購買,以確保自身權益。

為保障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陳清源表示,凡未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的保單商品,就是違法銷售行為;若國內公司代為銷售這些境外地下保單,亦屬違法行為。

陳清源說明,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之公司,都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即俗稱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五大風險:

第1、保險爭議處理困難:如遇有保險理賠糾紛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第2、資訊不對稱: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再加上語言隔閡,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第3、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第4、被詐騙的風險: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會被騙取保險費。

第5、另外,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金管會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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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22:00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