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棒樂天桃猿隊前領隊浦韋青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勝訴。(圖/資料照)
中華職棒樂天桃猿隊前領隊浦韋青,因私接樂天女孩商演活動,遭到桃園地檢署起訴;事後球團以違反工作規則將他解僱,浦韋青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桃園地院認為,浦韋青失職可記過而非免職,確認雙方雇傭關係存在,樂天應按月給付18萬3000元,本案還可上訴。
浦韋青主張,他從2004年3月1日開始在球團工作,起初是活動公關部人員,2012年後接任球隊副領隊,2022年則接任公司副總經理,2023年11月轉任營運處商品部長,每月薪資為18萬3000元,他在今年2月5日被球團解僱。
浦韋青認為,他並未與陳元凱勾結私接商演案件,亦無欺瞞球團之違法行為,更無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重大情節,球團以內部處分將他解僱,該行為無效且違法,兩造僱傭關係仍應存在。
浦韋青還說,他向桃園市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球團解僱違法,請求回復僱傭關係,遭到球團拒絕,導致調解不成立,應負受領遲延之責;即使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有理由,仍應給付資遣費366萬元,預告期間工資18萬3000元、舊制退休金640萬5000元。
樂天球團認為,兩造有簽訂委任契約書,法律關係屬於委任,浦韋青有對外代表公司之權限,與工作規則規定之工作時間無關,兩造間委任關係在今年2月5日終止,因此並無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請求權之問題。
法官勘驗證人證詞,認定私接樂天女孩商演活動的是前經紀人陳元凱,陳元凱亦證稱,他成立公司與樂天簽約,均是自己行銷案件,與浦韋青無關,難以證明浦韋青知情,就算浦韋青有監督下屬不力之嫌,公司可採取記警告、小過或大過等處分,而非以免職作為唯一手段。
法官認為,浦韋青依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存在,並依勞動契約約定、民法僱傭關係等規定,請求樂天球團應按月給付18萬3000元,以及按照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2024/11/1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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