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上市公司聯發科技王姓工程師4年前持美國運通黑卡赴五星級台北寒舍艾美酒店艾美會館游泳,突然身體不適,隨後昏迷猝逝,王男父母認為飯店延誤就醫,控告酒店負責人蔡伯翰及員工過失致死罪,但檢方認定蔡等人均無刑事責任,不起訴處分;王男父親另對寒舍艾美、負責人蔡伯翰、保險公司共求償2566萬多元,二審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今判王男敗訴,可上訴三審。
2020年7月29日,王男在艾美會館游泳池突發心臟疾病,曾櫃檯尋求協助,後來倒地不起,經送醫搶救仍不治。
王男父母質疑,王男倒地前曾求助酒店櫃台,兩度表達就醫需求,酒店卻等他失去生命跡象,才緊急叫救護車,質疑酒店延誤黃金救援時間。不過,檢方調查,認定酒店員工無法預料王男會突然昏倒,而且已盡力協助救護,將蔡伯翰等9人不起訴處分。
民事部分,王男父母認為寒舍艾美酒店、負責人、員工等人,未盡管理、監督等義務,與王男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依消保法等規定,共求償2566萬餘元。
台北地院認為,寒舍艾美員工已盡力協助救護,沒有賠償責任,至於會館雖未遵守游泳池規範設置高腳椅救生椅而有缺失,但與王男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判王家敗訴。王家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王男表達身體不適後,寒舍艾美員工黃男、張男即在旁照料,王男因身體狀況時好時壞,對於是否就醫態度反覆,黃男、張男不是專業醫護人員,無法判斷王男罹患「急性心肌梗塞」疾病,在王男確定要搭乘計程車就醫後,立即安排就醫事宜,無拖延情事。另外,王男是在離開3樓游泳池,轉往2樓逾15分鐘後昏迷,與救生員陳男職務無關,因此黃男等3人並無賠償責任。
關於寒舍艾美酒店的責任部份,高院指出,事發時,寒舍艾美在游泳池處安排具合格救生員證書的陳男執行職務,游泳池未設置高腳救生椅的疏失,與王男死亡無關。
高院表示,在飯店管理上,寒舍艾美除備有簡易外傷用藥品及器材外,亦制定緊急處理流程、設置設置AED緊急救護設備、安排員工接受急救課程等課程,王男昏迷倒地時,其吳姓、高姓員工立即為王男施作CPR並操作AED,其提供的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沒有因設備設置缺失或員工管理疏失致王男死亡情事,寒舍艾美、負責人、保險公司均無賠償責任。
2024/11/12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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