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立院三讀》消防法修正 未落實消防計畫致死傷可判7年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屏東縣明揚大火造成4名消防人員殉職,引發基層消防團體呼籲修法強化職安。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案」,明定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另也增訂消防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規範消防機關成立專責單位。

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三讀條文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化學品種類、數量等必要資料,並應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在罰則部分,若未提供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提供化學品種類及數量,可罰10萬元以上500萬元下罰鍰。另外,業者若未訂定、未落實消防計畫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7年徒刑。

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三讀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從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此次修法另也增訂消防職安規範,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成立中央安全衛生諮詢會,提出政策建議,以及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並由局長主持防護小組、擴大基層消防人員參與機制。

2024/11/12 10:28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59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