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在火鍋店工作的男子,因習慣性會對未成年女同事從背後搭肩、搖晃,害少女重心不穩跌在男子懷裡。男子認為這個動作「沒什麼」,但因連續3天對少女做同樣動作,女方決定「不忍了」,直接提告,也不和解,男子被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該案發生在去年7月,男子退伍後,在家照顧祖父,利用空檔到火鍋店打工。
判決書表示,被告明知對方係未滿18歲之少女,竟意圖性騷擾,在火鍋店準備出餐之際,乘女方不及抗拒,接續從對方之身體後方摟肩膀並搖晃,且將對方之身體往自己之身體方向靠攏,使女方之身體背面貼到自己之身體正面,持續約3、4秒,以此方式性騷擾。
店內的女員工和老闆都替女生出庭作證表示,目睹男方以此方式性騷女方,老闆也說,有員工指被告有此習慣,他曾提出警告,無奈被告再犯。
法官表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因此判處4月徒刑。
2024/11/1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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