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年3至4月間,一名補習班男老師多次強摟女學生、靠近臉部、撫摸背部,被地方政府認定違反兒少法,決定處以最低罰鍰6萬元並公告姓名,老師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依勘驗畫面等證據,認老師提告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老師主張,他長年擔任補習班老師,女學生自幼就在補習班內補習,師生認識多年已有一定的交情,後來女學生就讀高中雖未繼續找他補習,仍會向他請教課業問題。
前年3月29日,老師說他得知女學生因家中有長輩過世而心情低落,因此他以較輕鬆的方式進行互動,為的是讓女學生從悲傷中轉移焦點,他也只有觸碰女學聲的背部、肩部,以表達鼓勵、關懷之意,並沒有性意涵。
況女學生事後並未對老師提出性騷擾指控,還多次找他討論課業、傾訴心情,顯然並不排斥與他接觸,地方政府卻對他裁罰6萬元又公布他的姓名,導致他無法繼續任教,僅能從事保全工作,已嚴重傷害他的工作及名譽權,故請求撤銷對他的裁罰。
法院經勘驗補習班內的光碟應片,發現有一段影片是老師嘟起嘴巴,女學生表示「有點太近…可不可以不要…」;另有一段則老師伸出左手放在女學生的左肩,女學生說「你一直騷擾我」。
還有一段影片拍下老師伸出左手從女學生的左側腰、背處進行摟抱,並以面部接近女學生的面部,此時女學生向後躲開,老師再以左手摟抱女學生,這個過程反覆數次,期間可聽見女學生發出驚叫聲。
法院因而認定老師藉由輔導女學生的機會,進行搭肩、碰背等肢體接觸,也會突然靠近女學生的臉部或強摟,造成女學生感到不舒服、抗拒;而女學生當時因為課業壓力大且接近學測,才暫不提性騷擾申訴。
況老師如果想幫女學生轉移悲傷情緒,應循合法、妥適的方式,或協助女學生尋求專業協助,他卻多次強摟、靠近臉部、撫摸背部,且依勘驗畫面可知,老師一旦見旁人接近,就會將碰觸女學生的手收回並拉開兩人距離,顯見老師明知他的行為並不正當,法院最後審酌地方政府對他裁罰6萬元、公布姓名,均合於法規,判他敗訴。
2024/11/1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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