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鬧雙包 高院更二審判原董事長鍾德美敗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長榮集團所屬的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長鬧雙胞!基金會4年前舉行董事會改選,大房長子張國華支持的董事長鍾德美逕自宣布散會,大房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等董事認為散會無效,推舉長汎旅行社前總經理吳景明為新任董事長,獲多數董事通過,但未獲衛福部核准,張國明、張國政兄弟不服,訴請確認原董事長鍾德美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一、二審均判決張國明、張國政等人勝訴,由吳擔任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基金會不服上訴,高院更二審今判決吳出任基金會董事長屬「合法有效」,判鍾德美敗訴。仍可上訴。

高院更二審判決指出,依據內政部1965年7月20日公布的會議規範,鍾德美在張國政提案變更議程順序後,未徵詢其他董事就變更議程動議是否附議、討論並進行表決,且明知當天原排定的議案均尚未宣付討論及表決,更無人為散會等附屬動議下,客觀上亦無該會議規範所規定或其他不能續行集會的散會事由存在,逕自宣告散會,並不合法。

更二審認為,該會議因鍾德美任意宣布散會離席而消極不行使職權,造成會議延宕,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得由逾全體董事半數的在場董事互推1人擔任主席,續行集會。

更二審認定,參照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財團法人董事長的選任及解任,不屬於同條第2項所定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的事項,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且此議案亦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而且基金會的捐助章程並未就董事長的選任及解任應行決議種類為特別規定,亦未規定董事長的選任或解任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因此,在基金會第8屆董事共15名,經在場董事9名出席(含委託書2人),並經出席董事的過半數即8人(扣除未授權董事1人)同意作成吳景明擔任董事長等決議,自屬合法有效,判鍾德美等人敗訴。

張國明、張國政等人在一審主張,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鍾德美,任期應至2020年1月10日屆滿,基金會於2020年4月17日召開的第8屆第6次董事會,董事改選原列為第10案,開議後,張國政提出變更議程動議,擬將董事改選列為第1案,不料,主席鍾德美未就變更議程表決,逕自宣佈散會並離開現場,因此,此散會應不合法。

經張國明等在場的9名董事(含委託書)推舉張國政為主席,繼續開會,經過半數以上的8名董事通過解任鍾德美董事長職務,並選任吳景明擔任董事長的決議,但鍾德美仍以董事長自居,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當時董事會尚未討論任何議案,鍾德美即因張國政提出變更議程的動議而宣布散會,違反會議規範及原定議程,鍾德美雖辯稱張國政干擾會議進行無法正常開會,才宣布散會,但根據錄音內容、相關事證,足以認定鍾女宣布散會無正當理由。

此外,基金會董事共有15人,張國明、張國政等出席董事共有9人,已符合公司法的董事過半的規定,其決議取消鍾德美的基金會董事長職務,並推選吳景明擔任董事長,程序合法,因此判決確認2020年4月18日起由吳景明擔任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鍾德美當時逕自宣佈散會,具有「明顯重大瑕疵」,並不合法,張國明等在場董事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互推1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有理由且合法。此外,當時出席的9名董事做成吳景明出任董事長的決議,屬「合法有效」。

鍾德美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全案有事實待釐清,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高院更一審逆轉改判鍾德美勝訴,即具有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職務。張國政等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二審。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2024/11/12 14:29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60207